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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未注意外國看護健檢規定 最高罰30萬

雇主吳先生平常要工作,聘僱外國人A君照顧高齡93歲的父親,有陣子因父親生病,每週須往返醫院就醫2至3次,加上自已工作忙碌未注意A君定期健檢之規定,收到衛生局通知時,才驚覺忘記安排A君健檢而遭勞動局裁罰6萬元,感到相當懊悔。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看護及產業工作,要留意健檢期限,依規定於入國後3日內辦理「入國健檢」;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工作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辦理「定期健檢」;外國人轉換雇主或聘僱許可生效日起,已逾1年未接受健檢,自聘僱許可生效日之次日起7日內辦理「補充健檢」,由雇主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健檢。

臺北市勞動局局長高寶華提醒,雇主聘僱外國人應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5款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並將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違反者依第67條規定「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仍未辦理者,依第72條規定「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罰鍰金額相當重,且一旦遭廢止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將影響產業及家庭之人力需求。另,受雇主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仲介)也應善盡協助雇主辦理就業服務相關業務之責任,若致雇主逾期,亦會依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5款處分,不可不慎!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處長劉家鴻表示,逾期辦理外國人健檢而遭處罰的雇主,大部份非故意違反法規,多為一時疏忽未安排外國人至指定醫療院所健檢而觸法,雇主如不清楚所聘僱外國人健檢期限,可撥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管科(電話02-23759800)查詢健檢期限,以免受罰。

如有聘僱外籍人士工作之相關問題,另可向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電話02-23381600)、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電話02-89956000)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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