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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立驌/高雄報導
為完善照顧高雄市民,高雄市政府從懷孕起準媽媽可領取28張產檢乘車券,搭計程車產檢去。自113年起乘車券若於生產時未使用完畢,可延長使用至「寶寶出生滿6個月」,產婦回診及寶寶打疫苗都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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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渡時期,若孕婦預產期在112年7月起至113年10月底止,生產完後丟棄乘車券者,若合計使用次數未達28次補助上限,且寶寶尚未滿6個月都可以申請補發,只要附上寶寶健康手冊向社會局、就近社福中心或區公所申請,民眾可洽詢社會局(婦女及保護服務科)07-3303353。
資料來源:新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