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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租屋人權益 桃園消保官提醒售租屋契約應使用新版契約

(觀傳媒桃竹苗新聞)【記者曾平/桃園報導】為確保租屋族消費權益,促使租屋電費收取更加公平合理,消費資訊透明公開,內政部於今年7月8日公告修正前述應記載事項第6點及第11點,目前約定按用電度數計費者,出租人收取之每度電費不得逾電費單之「當期每度平均電價」,非按用電度數計費者,出租人收取之電費,不得超過電費單之「每期電費總額」,且出租人收取電費時,需提供當期電費資訊,承租人得自行向台電申辦查詢相關資訊。

租屋電費新制自今(113)年7月15日上路,大專院校即將開學,桃園市法務局消費者保護官於開學前夕會同地政局,至轄內連鎖大賣場、生活用品百貨、書局、文具店及四大超商抽查市售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書,共計抽查20份,其中13份為舊版本,7份為舊版本附節錄修正條款,舊版契約數量比例為65%,市府已當場輔導下架,後續將由地政局進行複查。

消保官呼籲所有租屋消費者仔細檢視所簽訂之住宅租賃契約是否適用最新版本,並注意電費相關契約條款,若有消費問題,可撥打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諮詢,或向市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同時提醒出租人,租賃契約當事人間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如有違規超收電費者,經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如拒不改正,最重處以5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資料來源:觀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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